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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出口管制的潛在影響


編輯:2025-10-12 13:41:40

昨天(10月9日)傍晚,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 公布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,在較短時間內就引起來行業(yè)內的廣泛討論。

這次的出口管制,并不是國家層面第一次對于電池產品和技術出口進行管制,*早的管制措施要追溯到2023年。

2023 年第 50 號公告:2023 年 10 月 20 日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共同發(fā)布關于優(yōu)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,決定對部分物項實施出口管制,相關措施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。具體包括將此前實施臨時管制的球化石墨等 3 種高敏感石墨物項正式納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;滿足高純度(純度 > 99.9%)、高強度(抗折強度 > 30MPa)、高密度(密度 > 1.73 克 / 立方厘米)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,未經許可不得出口。

隨后在今年的7月,第二次管控。

2025 年第 28 號公告:2025 年 7 月 15 日,商務部會同科技部調整發(fā)布《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》,新增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為限制類技術條目,包括電池用磷酸鐵鋰制備技術、電池用磷酸錳鐵鋰制備技術、磷酸鹽正極原材料制備技術等 3 條控制要點。同時,修改有色金屬冶金技術條目,新增鋰輝石提鋰生產碳酸鋰技術、鋰輝石提鋰生產氫氧化鋰技術、金屬鋰(合金)及鋰材制備技術、鹵水提鋰技術、含鋰凈化液制備技術等 5 條控制要點。

加上這次是國家層面在將近短短兩年地時間里,對鋰電池上下游的技術,產品做出了3次出口管控。

回到當前大的宏觀背景下,鋰電池技術出口管控,和稀土出口管控一樣,無疑是當下大國博弈下的注腳和產物。

因為鋰電池作為**的能源產品,隨著科技的發(fā)展,應用場景已經從常規(guī)的民用,衍生到現在的無人機,人形機器人,AI服務器UPS等場景。

可以說鋰電池對國家的社會經濟運行和發(fā)展已經開始有了較為深遠的影響。本文對此宏觀敘事不做過多闡述。

回到這次的管控,以及對行業(yè)產生的影響。從這三次管控的具體條目來看,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有意思的變化:

從*早對鋰電行業(yè)上游碳酸鋰提鋰技術的管控,到中游鋰電原材料的管控,到現在下游鋰電設備層面,乃至鋰電池*終成品的相關指標也做了管控。

管控的范圍更加*,指標日趨嚴格。

尤其是這次對于單體能量密度300Wh/kg的單體和電池組的管控,個人認為這一點對歐美電池技術發(fā)展有較為深遠的影響。

300Wh/kg以上的能量密度,下一代高性能電池的關鍵技術指標。比如現在行業(yè)較為火的固態(tài)電池,無負極電池,以及鋰金屬電池。

隨著國內這兩年因政策和市場需求的拉動,國內不少企業(yè)已經能量產450Wh/kg,甚至更高能量密度的電池(非車規(guī)級)。

反觀歐美,他們在常規(guī)鐵鋰和三元電池供應鏈缺乏,工業(yè)化量產能力就較為落后。

因此,近幾年歐美有不少初創(chuàng)企業(yè)在政府和一些資本的推動下試圖通過研發(fā)高比能量密度為核心指標的下一代電池來改變現有的產業(yè)格局,實現彎道超車。

但是此次管控規(guī)定的出臺,無疑會給他們一記重錘。

作為工業(yè)產品的制造6要素:人機料法環(huán)測?,F在除了人員和環(huán)境無法做出管控,其他機,料,法,測都做出了管控。

管控出口,不是禁止出口。出口前需要向國家主管部門進行申報,審批。因此*終實操時什么產品該出口,該出口給哪些國家就變得較為玄妙。

因此在國家層面出臺管制政策的背景下,歐美電池企業(yè)不是不能研發(fā),不是不能量產。

而是相對較前,獲取我們成熟且經過工業(yè)化成功實踐的設備,和材料,乃至電池成品,會變得愈加困難,成本會變得更加高昂,產品研發(fā)和量產周期會變得更加漫長,尤其是針對一些特殊應用的領域。

歐美,與我們的電池技術代差將會越來越大,如果這個管控持續(xù)較長一段時間。

(來源鏈接:https://libattery.m.ofweek.com/2025-10/ART-36001-8110-30671704.html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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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輯:2025-10-12 13:41:40

昨天(10月9日)傍晚,商務部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58號 公布對鋰電池和人造石墨負極材料相關物項實施出口管制的決定,在較短時間內就引起來行業(yè)內的廣泛討論。

這次的出口管制,并不是國家層面第一次對于電池產品和技術出口進行管制,*早的管制措施要追溯到2023年。

2023 年第 50 號公告:2023 年 10 月 20 日,商務部、海關總署共同發(fā)布關于優(yōu)化調整石墨物項臨時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,決定對部分物項實施出口管制,相關措施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。具體包括將此前實施臨時管制的球化石墨等 3 種高敏感石墨物項正式納入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;滿足高純度(純度 > 99.9%)、高強度(抗折強度 > 30MPa)、高密度(密度 > 1.73 克 / 立方厘米)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,未經許可不得出口。

隨后在今年的7月,第二次管控。

2025 年第 28 號公告:2025 年 7 月 15 日,商務部會同科技部調整發(fā)布《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》,新增電池正極材料制備技術為限制類技術條目,包括電池用磷酸鐵鋰制備技術、電池用磷酸錳鐵鋰制備技術、磷酸鹽正極原材料制備技術等 3 條控制要點。同時,修改有色金屬冶金技術條目,新增鋰輝石提鋰生產碳酸鋰技術、鋰輝石提鋰生產氫氧化鋰技術、金屬鋰(合金)及鋰材制備技術、鹵水提鋰技術、含鋰凈化液制備技術等 5 條控制要點。

加上這次是國家層面在將近短短兩年地時間里,對鋰電池上下游的技術,產品做出了3次出口管控。

回到當前大的宏觀背景下,鋰電池技術出口管控,和稀土出口管控一樣,無疑是當下大國博弈下的注腳和產物。

因為鋰電池作為**的能源產品,隨著科技的發(fā)展,應用場景已經從常規(guī)的民用,衍生到現在的無人機,人形機器人,AI服務器UPS等場景。

可以說鋰電池對國家的社會經濟運行和發(fā)展已經開始有了較為深遠的影響。本文對此宏觀敘事不做過多闡述。

回到這次的管控,以及對行業(yè)產生的影響。從這三次管控的具體條目來看,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很有意思的變化:

從*早對鋰電行業(yè)上游碳酸鋰提鋰技術的管控,到中游鋰電原材料的管控,到現在下游鋰電設備層面,乃至鋰電池*終成品的相關指標也做了管控。

管控的范圍更加*,指標日趨嚴格。

尤其是這次對于單體能量密度300Wh/kg的單體和電池組的管控,個人認為這一點對歐美電池技術發(fā)展有較為深遠的影響。

300Wh/kg以上的能量密度,下一代高性能電池的關鍵技術指標。比如現在行業(yè)較為火的固態(tài)電池,無負極電池,以及鋰金屬電池。

隨著國內這兩年因政策和市場需求的拉動,國內不少企業(yè)已經能量產450Wh/kg,甚至更高能量密度的電池(非車規(guī)級)。

反觀歐美,他們在常規(guī)鐵鋰和三元電池供應鏈缺乏,工業(yè)化量產能力就較為落后。

因此,近幾年歐美有不少初創(chuàng)企業(yè)在政府和一些資本的推動下試圖通過研發(fā)高比能量密度為核心指標的下一代電池來改變現有的產業(yè)格局,實現彎道超車。

但是此次管控規(guī)定的出臺,無疑會給他們一記重錘。

作為工業(yè)產品的制造6要素:人機料法環(huán)測。現在除了人員和環(huán)境無法做出管控,其他機,料,法,測都做出了管控。

管控出口,不是禁止出口。出口前需要向國家主管部門進行申報,審批。因此*終實操時什么產品該出口,該出口給哪些國家就變得較為玄妙。

因此在國家層面出臺管制政策的背景下,歐美電池企業(yè)不是不能研發(fā),不是不能量產。

而是相對較前,獲取我們成熟且經過工業(yè)化成功實踐的設備,和材料,乃至電池成品,會變得愈加困難,成本會變得更加高昂,產品研發(fā)和量產周期會變得更加漫長,尤其是針對一些特殊應用的領域。

歐美,與我們的電池技術代差將會越來越大,如果這個管控持續(xù)較長一段時間。

(來源鏈接:https://libattery.m.ofweek.com/2025-10/ART-36001-8110-30671704.html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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